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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求是路1幢1-7号
时间:2026-03-23 07:45:10

直播间禁售十三类食品新规今起施行 直播带货食品销售戴上紧箍咒
从2026年3月2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0号令正式实施,全称为:《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该规定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在食品直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四类主体: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建立并实施直播间运营者审查登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制度。
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的,还应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需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身份信息。
规定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平台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内容包括: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播经营的食品是否存在禁止经营情形;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等。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
规定同时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结合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实际情况,对直播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行直播经营;正在进行直播经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直播电商活动,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将抽样检验结果报送至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直播电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播营销人员违反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