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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9660033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求是路1幢1-7号
时间:2026-02-27 20:43:16

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10号) 第一条第三款“鼓励输出品牌服务”之规定,现开展区内国家级孵化器(输出方)向我区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接受方)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征集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输出方营运状况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管理和品牌输出的能力,能提供孵化器发展必要的资源和服务。
2、接受方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主体明确,独立核算,并未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孵化器。
3、输出方和接受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和推进孵化器健康发展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有效文件。
申请单位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区科技局。请各申报单位做好品牌输出服务及工作总结(需双方盖章确认)。
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10号) 第一条第三款“鼓励输出品牌服务”之规定,现开展区内国家级孵化器(输出方)向我区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接受方)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征集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输出方营运状况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管理和品牌输出的能力,能提供孵化器发展必要的资源和服务。
2、接受方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主体明确,独立核算,并未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孵化器。
3、输出方和接受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和推进孵化器健康发展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有效文件。
申请单位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区科技局。请各申报单位做好品牌输出服务及工作总结(需双方盖章确认)。